商标注册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补证、注销、许可合同备案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申请人条件: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符合《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注册需提供如下材料:
1、商标图样黑白稿10张;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
3、依照《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填写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4、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应在委托书上签字;
5、一件商标一类别应交纳官费及代理费2000元人民币(只含10个具体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
二、注册/申请商标的变更
注册/申请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应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变更其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的申请手续:
1、注册/申请人名义变更:《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申请人盖章),《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三份(申请人盖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请受理通知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盖有公章的证明文件一份,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申请商标一并变更。
2、注册人地址变更:《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申请人盖章),《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三份(申请人盖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请受理通知二张。商标注册人/申请应当将其全部注册/申请商标一并变更。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手续:
1、《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申请人盖章),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三份(申请人盖章),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四、注册/申请商标的转让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向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转让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受让人盖章)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三份(转让人、受让人必须同时盖章)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4、双方签约的转让协议二份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五、补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补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申请人盖章)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三份(申请人盖章)
3、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4、原商标图样六份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商标所有人盖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五份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五份(甲乙双方签订并盖章)
3、《商标注册》复印件五份
4、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份。